(2017)黔2701执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01执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女,生于1977年9月19日,布依族,住贵州省都匀市广惠路279号附203号,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7709190025。被执行人全某某,男,生于1957年9月12日,汉族,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贵州省荔波县玉屏街道办事处苗圃路1号A栋401号,公民身份号码522722195709120038。本院在执行冯某某与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与被执行人全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全某某于2017年7月3日支付59000元(该款已付清),余款10万元,被执行人全某某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2701执1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杜洪军审判员 赖 涛审判员 石 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开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