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701执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01执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女,生于1977年9月19日,布依族,住贵州省都匀市广惠路279号附203号,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7709190025。被执行人全某某,男,生于1957年9月12日,汉族,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贵州省荔波县玉屏街道办事处苗圃路1号A栋401号,公民身份号码522722195709120038。本院在执行冯某某与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与被执行人全某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全某某于2017年7月3日支付59000元(该款已付清),余款10万元,被执行人全某某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2701执1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杜洪军审判员  赖 涛审判员  石 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开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