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8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孙亚南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亚南,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81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亚南,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1号9层918。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唐凤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云路,北京证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亚南因与被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6民初1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亚南于2017年7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孙亚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亚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63元,减半收取581.5元,由上诉人孙亚南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黄海涛审 判 员 薛 妍代理审判员 周艳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潘园园书 记 员 杜超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