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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德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德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8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德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三爻堡村三兴园小区9幢1单元2层201室。法定代表人:李兴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咸宁西路28号。法定代表人:呼永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西安德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67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德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3执2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应当在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杨晓军执行员  李 卫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蔡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