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侯福林与牛军红、牛林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福林,牛军红,牛林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319号申请人侯福林,男,1971年7月11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牛军红,男,1983年4月6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牛林钞,男,1992年1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侯福林申请执行牛军红、牛林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侯福林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43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牛军红、牛林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牛军红限期偿还申请人侯福林借款2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50元、执行费200元;被执行人牛林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牛军红、牛林钞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82民初43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赵保华代理审判员 张明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孙中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