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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执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舟山市绿舟再生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舟山市绿舟再生物资有限公司,舟山新华船务有限公司,王表,戴安麟,李立新,周宏,孙伟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103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潘海勇。被执行人舟山市绿舟再生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刘小平。被执行人舟山新华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李立新。被执行人王表,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戴安麟,男,198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李立新,男,195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周宏,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孙伟民,女,196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与被执行人舟山市绿岛再生物资有限公司、舟山新华船务有限公司、王表、戴安麟、李立新、周宏、孙伟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2022598.22元。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舟山市绿岛再生物资有限公司、舟山新华船务有限公司、王表、戴安麟、李立新、周宏、孙伟民名下房产、存款、车辆、股权投资信息等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套房产,都已被本院查封,正在本院其他案件中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在房产处置后参与分配,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902执1035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 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