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韩某与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李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91民初758号原告:韩某,男,1973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李某,女,1974年8月4日生,汉族,住淄博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王召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孙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