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91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韩某与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李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91民初758号原告:韩某,男,1973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李某,女,1974年8月4日生,汉族,住淄博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王召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孙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