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杨传林与郭安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传林,郭安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100号原告:杨传林,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兴化市,现住南京市建邺区。被告:郭安才,男,195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住所地兴化市阳山路4号。负责人:申家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书建,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湖,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传林与郭安才、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杨传林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传林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传林负担。审 判 长 沈玉秀人民陪审员 赵 萍人民陪审员 邵翠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陆龙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