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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2522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拉巴欧珠等申请山西易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先予执行普通执行先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札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札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拉巴欧珠,达贵,普珠,普穷,朗加,山西易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国网阿里供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札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2522执4号申请执行人拉巴欧珠,男,28岁,1988年12月5日出生,证件号码54232319881205101X,汉族,地址西藏江孜县江孜镇西郊村人,手机号码1398908****申请执行人达贵,男,41岁,1975年6月7日出生,证件号码542323197506073232,藏族,地址西藏江孜县江热乡江热村人,手机号码1810892****申请执行人普珠,男,27岁,1989年10月2日出生,证件号码542323198910023418,藏族,地址西藏江孜县康卓乡吉定村人,手机号码1814382****申请执行人普穷,男,44岁,1972年8月1日出生,证件号码542323197208011017,藏族,地址西藏江孜县江孜镇西郊村人,手机号码1508909****申请执行人朗加,男,37岁,1979年6月8日出生,证件号码542323197906082234,藏族,地址西藏江孜县资金乡邦玉尔村人,手机号码1398908****诉讼代理人朗加,亲友。被执行人山西易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尖草坪区北固碾村大同路319号法定代表人李绿树。被执行人国网阿里供电有限公司,地址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噶尔县狮泉河镇,手机号码1398907****法定代表人郭自路。诉讼代理人黄志雄,律师。本院在审理拉巴欧珠、达贵、普珠、普穷、朗加申请山西易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国网阿里供电有限公司的先予执行一案中,拉巴欧珠、达贵、普珠、普穷、朗加于2017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依据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告山西易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之前支付朗加等5名民工劳务工资共计43400元(肆万叁仟肆佰元整);二、被告山西易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之前支付朗加因追索劳动报酬所产生实际损失费9080元(玖仟零捌拾元整);三、被告山西易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将此调解协议所列民工工资及其他损失履行后原告不再提出与此案有关的劳务报酬纠纷,被告山西易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不再承担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次仁罗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拉姆次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