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丛胜军与赵圣文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胜军,赵圣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271号申请执行人:丛胜军,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赵圣文,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现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丛胜军与被执行人赵圣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作出的(2016)辽0283民初4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劳务费92000元,诉讼费1050元,执行费1296元(未付)。现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提出申请执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283民初4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作凤代理审判员 徐海阳人民陪审员 胡德堂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金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