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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5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卢翠英、蔡国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翠英,蔡国允,何翠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5158号申请人:卢翠英,女,汉族,1965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蔡国允,男,汉族,1985年4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被申请人:何翠翠,女,汉族,1986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卢翠英与蔡国允、何翠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卢翠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何翠翠名下位于龙湖镇机场路南侧师苑小区x号楼x单元xx房的房产(豫(2016)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xxx33号),保全金额945000元,查封期限3年。并以申请人卢翠英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保险金额945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卢翠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何翠翠名下位于龙湖镇机场路南侧师苑小区x号楼x单元xx房的房产(豫(2016)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xxx33号),保全金额945000元,查封期限3年。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卢翠英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潘龙峰审 判 员  许俊峰人民陪审员  王龙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冯 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