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8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淄博康斯达门业有限公司、高本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康斯达门业有限公司,高本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8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淄博康斯达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蓉,经理。被执行人高本强,男,1978年7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康斯达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本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全部案款已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商初字第9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审判员 王连合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邴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