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3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与罗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罗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3171号原告: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68号大都会商厦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53052913L。法定代表人:徐建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娅东,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洪刚,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成,男,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因原告家利物业管理(重庆)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邹富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玉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