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3民初3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姜金涛与朱准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金涛,朱准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民初3485号原告姜金涛,男,1986年10月9日生,汉族,���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李宏伟,男,1986年9月26日生,平度顺民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被告朱准斐,男,1987年4月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原告姜金涛诉被告朱准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金涛的委托代理人李宏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准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金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4000元,律师费2000元,共计16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返还。2016年1月25日,原告向平度市人民法院起诉,原、被告私下达成还款协议,被告仍不履行,为此���原告具状贵院,望判如所请。被告朱准斐未到庭应诉,亦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借据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的事实并约定到期不能归还,从借款之日起利息为月息肆分计算,且需支付违约金总额25%,如发生经济纠纷被告承担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证据二、原、被告短信息记录一份,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证据三、录音光盘一份,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针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被告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视为对其享有质证权利的放弃。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6月29日,被告向原告姜金涛借款10000元,为原告出具借据1份,约定借款时间为1个月。被告出具的借据签字为“朱准飞”,原告称为朱准斐的简写,本庭要求被告限期内到庭说明情况或提出异议,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将作出对被告不利的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1份、短信息记录1份、录音光盘1份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作证,并经庭审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从原告处借款,并为原告出具了收条,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该合同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现金,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被告应当按约定偿还借款。借据中约定的利息超出了民间借贷利息不许超过年息24%的规定,超出部分无效。原告主张的利息4000元,系自借款之日至起诉之日的利息(以请求为限),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4000元,于法有据,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律师费2000元,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朱准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准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姜金涛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朱准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许月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