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君厚、曾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君厚,曾珠,潘栋,曾艺,王菲菲,钦州市天泓明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8号申请执行人刘君厚,男,194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曾珠,女,1978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潘栋,男,1968年4月9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曾艺,男,1950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王菲菲,女,1953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钦州市天泓明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州港。法定代表人曾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桂0305民初1904号民事调解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桂0305民初190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维光审判员 张兴华审判员 杭德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梁萝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