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30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2017)9号段汝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汝旺,王淑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30执9号申请执行人段汝旺,男,1969年8月16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被执行人王淑芝,女,1970年7月10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申请执行人段汝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16)云2930民初27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确定:被告王淑芝欠原告段汝旺借款本金25000元,利息3000元,本息合计28000元。限被告王淑芝从2016年7月起至2017年5月止每月20日前偿还原告段汝旺2300元,2017年6月20日前偿还原告段汝旺2700元。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16)云2930民初27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以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在本院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被执行人王淑芝在2017年9月30日前还人民币4000元,2017年12月30日前还人民币5400元。)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2017)云2930执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方审判员 张全庆审判员 李炬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苏磊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