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民初2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杜国强与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国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5民初2010号申请人:杜国强,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申请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1190XN。法定代表人:熊国斌。申请人杜国强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杜国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先予执行的情形,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杜国强的申请。审判员 孙湖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 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