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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民初2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林玉国与周彦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玉国,周彦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2593号原告林玉国,男,1971年3月2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周彦鹏,女,1974年9月1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玉国诉被告周彦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晚晴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玉国撤回对被告周彦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玉国负担。审判员  耿燕广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范孝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