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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3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湖南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南京银南石化有限公司、南京金嘉隆置业有限公司、南京保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湖南路支行,南京银南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南京金嘉隆置业有限公司(原南京安邦置业有限公司),南京保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南京保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京保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原南京保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3执4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湖南路支行(原中国银行南京市城北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湖南路209号。负责人:周庞,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南京银南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杨家库80号。法定代表人:姚保银,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京金嘉隆置业有限公司(原南京安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晓庄42号。法定代表人:郑兴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南京保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南京保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砖墙镇港口。法定代表人:王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南京保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原南京保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华路148号-233。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湖南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南京银南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南京金嘉隆置业有限公司、南京保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宁民二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后经该院指定,本案交由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申请人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湖南路支行申请追加南京保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京银南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南京金嘉隆置业有限公司、南京保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保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丁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