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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民终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海太欧林家具有限公司与宁夏宁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昊丰伟业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海太欧林家具有限公司,宁夏宁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昊丰伟业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民终4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海太欧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华侨城锦绣北街2号金众工业小区***栋***号***室。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宁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迎宾大道与平安大道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昊丰伟业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工业园区宁夏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该公司董事长。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宁夏辅德(中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深圳市海太欧林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夏宁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昊丰伟业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7)宁0502民初2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登记立案后,上诉人深圳市海太欧林家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市海太欧林家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前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海太欧林家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843元,减半收取1921.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海太欧林家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宪斌审判员  谢成柱审判员  孟佳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杜 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