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民初1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成都美华豪彩瓦有限公司诉南充东方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美华豪彩瓦有限公司,南充东方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3民初1416号原告:成都美华豪彩瓦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龙桥镇桂花村。被告:南充东方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松林路3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美华豪彩瓦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充东方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美华豪彩瓦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美华豪彩瓦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美华豪彩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6元,由原告成都美华豪彩瓦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冯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何显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