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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6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保定市北市区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闫保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市北市区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6执638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北市区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芦某某,总经理。被执行人:闫某某,男。保定市北市区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闫保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冀0606民初2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北市区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第2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闫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482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 政二0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师浩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