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7民初7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赵崇龙、苗茂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7民初78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赵崇胜,男,汉族,住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军助,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崇龙,男,汉族,住沙县。被申请人:苗茂云,女,汉族,沙县。解除保全申请人赵崇胜与被申请人赵崇龙、苗茂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7)闽0427民初78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赵崇龙、苗茂云银行存款人民币1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赵崇胜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赵崇胜以与被申请人赵崇龙、苗茂云双方协商解决,且该借款已履行完毕,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赵崇龙、苗茂云银行存款130万元的冻结或者解除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赵崇龙、苗茂云银行存款130万元的冻结或者解除对赵崇龙、苗茂云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黎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庄沁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