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81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黄丽玲、黄秋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丽玲,黄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81执364号申请执行人黄丽玲,女,1960年4月5日生,汉族,住宜州市。被执行人黄秋红,女,1970年8月9日生,汉族,住宜州市。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黄丽玲与被执行人黄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的(2016)桂1281民初字第9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丽玲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7)桂1281执364号。截止2016年11月14日,被执行人黄秋红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归还黄丽玲欠款180000元及判决确定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核实,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承担相应的迟延履行加倍利息。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到本院立案庭再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81执3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覃远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韦 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