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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3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辽源市振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辽源市成坤环保砖有限公司、隋国良、李振萍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源市振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辽源市成坤环保砖有限公司,隋国良,李振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3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辽源市振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辽源市成坤环保砖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隋国良,男,住辽源市东丰县。被执行人李振萍,女,住辽源市东丰县。申请执行人辽源市振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源市成坤环保砖有限公司、隋国良、李振萍保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3)辽西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隋国良银行卡,其他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3)辽西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宝审判员  张启勋审判员  贾国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郭晓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