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良与李琦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良,李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5号申请执行人:张良,男,生于1973年6月18日,汉族,住南阳市。被执行人:李琦,女,生于1965年9月15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良与被执行人李琦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未查到财产,虽然查封被执行人部分财产,但该案涉及其它多人都在执行李琦,暂无法处置,且因此案申请人又依第三人撤销之诉立案。执行标的200万元及利息,目前未执行到款,其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申请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少庭审判员 朱义磊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董新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