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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执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瑞安市特博纸业有限公司、瑞安市昌威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安市特博纸业有限公司,瑞安市昌威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1398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特博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塘川北街290号。法定代表人陈纪文,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瑞安市昌威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汀田街道宣典学工业区瑞轴路。法定代表人蔡水木,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瑞安市特博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安市昌威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1266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2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495000元及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6年12月14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于2017年3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执行风险告知书。2017年3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廉政监督卡,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并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相关帐户。向瑞安市国土资源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瑞安市范围内没有不动产产权登记信息。因另案执行,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浙C×××××、浙C×××××、浙C×××××、浙C×××××等四辆货车,因车辆购置时间已较长,执行价值不大。2017年6月26日,双方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货款495000元,定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227000元,余款268000元从2017年7月份起每月的月底支付10000元,直至支付完毕止。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对余下案款一并申请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第一期案款227000元。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房产权属查询资料、银行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和解协议、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81执139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伟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虞雪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