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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7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陇县人医院诉白某某、李某某消除危险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陇县人民医院,白某某,李某某

案由

消除危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7民初689号原告:陇县人民医院。住所地:陇县城关镇北关路24号。组织机构代码43553360-7。法定代表人:张引儒,任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彤,陕西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某某,男,生于1970年5月24日,住陕西省陇县。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64年4月27日,住陕西省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陇县人民医院诉被告白某某、李某某消除危险纠纷一案中,原告陇县人民医院以被告已经履行了消除危险行为为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陇县人民医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陇县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陇县人民医院负担。审判员 张 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菁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