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执字第2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花祥与夏付江、陈金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花祥,夏付江,陈金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宝执字第247-3号申请执行人赵花祥,男,1961年7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夏付江,男,1964年12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金爱,女,1963年7月26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宝民初字第14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7月5日立案执行,二被执行人夏付江、陈金爱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金爱的工资每月保留500元,其余予以扣留(具体数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海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衍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