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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执字第2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花祥与夏付江、陈金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花祥,夏付江,陈金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宝执字第247-3号申请执行人赵花祥,男,1961年7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夏付江,男,1964年12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陈金爱,女,1963年7月26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宝民初字第14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7月5日立案执行,二被执行人夏付江、陈金爱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金爱的工资每月保留500元,其余予以扣留(具体数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海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衍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