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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管金瑞与被执行人张秀芳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金瑞,张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2执45号申请执行人:管金瑞,男,198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工,住建平县。被执行人:张秀芳,女,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工,住建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管金瑞与被执行人张秀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的(2014)建黑民初字第013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且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7)辽1322执4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马金辉执行员  付永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志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