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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3执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周永华申请执行吴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永红,吴再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永红,女,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被执行人:吴再华,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袁寨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永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吴再华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账户。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被执行人下落,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玉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梁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