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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2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吴方启与江西韵利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方启,江西韵利市场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2民初340号原告吴方启,男,1958年10月18日出生,地址:丰城市。被告江西韵利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共青城开发开发区发展大道北侧(共青焕利实业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张梦韵。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方启诉被告江西韵利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方启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方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吴方启负担。审判员  胡屹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