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4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孙仁英与四川诚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仁英,陈竞波,四川诚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4337号申请执行人:孙仁英,女,1974年3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申请执行人:陈竞波,男,1973年8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被执行人:四川诚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冉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06民初243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仁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诚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北京瀚和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对其财产采取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二百五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成都市金牛区火车北站东二路×号×栋×单元×楼×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办理给申请人孙仁英、陈竞波。二、由孙仁英(51×××××××××0X)、陈竞波(身份证号码:51××××××××××55)持本裁定书单方办理相关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金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毛海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