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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小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国林与杨红兵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国林,杨红兵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小民初字第64号原告:方国林,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宏,龙游县小南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红兵,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国林与被告杨红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红兵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国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国林撤回对被告杨红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方国林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淑娟人民陪审员  邱益明人民陪审员  余林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马 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