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小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方国林与杨红兵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国林,杨红兵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小民初字第64号原告:方国林,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宏,龙游县小南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红兵,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国林与被告杨红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红兵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国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国林撤回对被告杨红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方国林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淑娟人民陪审员 邱益明人民陪审员 余林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马 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