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松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松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82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松林(曾用名陈三),男,1990年10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潼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潼南县崇龛镇。2014年11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6年7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8日被羁押,同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8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松林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9日,被告人陈松林在沙坪坝区陈家湾,趁被害人陈某熟睡之机,盗窃其放于电脑桌上的OPPOR9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7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松林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松林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松林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松林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罚金一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松林退赔赃物折价款1700元,发还给被害人陈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马瑞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