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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廖志国与沈德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志国,沈德治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1252号原告:廖志国,男,195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地松,阜宁县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德治,男,198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克飞,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廖志国与被告沈德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廖志国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廖志国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志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廖志国负担(原告廖志国已预交)。审 判 长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郑文君人民陪审员  曹春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高银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