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40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与被告王必灵、姚桂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王必灵,姚桂秀,王一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4085号之二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文德路27号。负责人:冯浩,行长。被申请人:王必灵,男,1960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申请人:姚桂秀,女,1961年4月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申请人:王一松,男,1991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与被申请人王必灵、姚桂秀、王一松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帐户上的存款2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现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应当依法解除对被告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必灵、姚桂秀、王一松名下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模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梁冬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