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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2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靳兴国与西平县同发实业有限公司、彭建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兴国,西平县同发实业有限公司,彭建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021号原告靳兴国,男,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西平县同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法定代表人吕卫峰,该公司经理。被告彭建涛,男,42岁,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靳兴国与被告西平县同发实业有限公司、彭建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西平县同发实业有限公司办公楼后面的仓库一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西平县同发实业有限公司办公楼后面的仓库一栋。二、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宝来牌鲁R×××××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崔利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