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民终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847连云港市东隆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连云港市东隆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终8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29号联通通信综合楼。法定代表人:丁徐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斌、金丹丹,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云港市东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大厦3号楼1单元901室。法定代表人:谭君兰,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市东隆贸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3民初2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3民初242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已预交),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胡 丹审 判 员 周兴国代理审判员 张 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宇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