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2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浙欧置业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浙欧置业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红黄蓝集团有限公司,良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红黄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叶显东,金莉萍,瞿猛啸,叶建通,叶圣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25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浙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疆港区成型路89号尊宝大厦银尊3101室。法定代表人:刘丐算。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澄,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怡,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神力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1251637-1。法定代表人:林显斌,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纳,系该分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海,系该分行员工。原审被告:红黄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叶显东。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京,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良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瓯北镇三桥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余胜者。原审被告:浙江红黄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叶显东。原审被告:叶显东,男,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原审被告:金莉萍,女,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原审被告:瞿猛啸,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原审被告:叶建通,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原审被告:叶圣年,男,195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上诉人浙江浙欧置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以及原审被告红黄蓝集团有限公司、良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红黄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叶显东、金莉萍、瞿猛啸、叶建通、叶圣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民初4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中,上诉人浙江浙欧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浙江浙欧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撤回上诉,处分了自己诉讼权利,其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浙江浙欧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147380元,减半收取73690元,由上诉人浙江浙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林华审判员 罗奇豪审判员 郑建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方如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