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5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嵩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嵩县苏豫汽车维修站土地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嵩县国土资源局,嵩县苏豫汽车维修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5执300号申请执行人:嵩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志强,局长。委托代理人:程红飞,嵩县国土资源局职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嵩县苏豫汽车维修站。法定代表人:徐华勤,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维明,嵩县苏豫汽车维修站工人。特别授权。本院在执行嵩县国土资源局与嵩县苏豫汽车维修站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嵩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嵩县苏豫汽车维修站于2017年6月30日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嵩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嵩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5行审3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行湘波审判员 行长石审判员 常春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