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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8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原告代谋谋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8民初701号原告代某某,女,1989年7月23日出生,达斡尔族,农民。被告孙某某,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荣人民陪审员  吴淑霞人民陪审员  白玉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于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