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3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顾迎林与南永录、金美玉、XX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迎林,南永录,金美玉,XX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407号原告:顾迎林。被告:南永录。被告:金美玉。被告:XX默。本院在审理原告顾迎林诉被告南永录、金美玉、XX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迎林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迎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迎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20元,减半收取2610元,由原告顾迎林承担。审判员 金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许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