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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3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顾迎林与南永录、金美玉、XX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迎林,南永录,金美玉,XX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407号原告:顾迎林。被告:南永录。被告:金美玉。被告:XX默。本院在审理原告顾迎林诉被告南永录、金美玉、XX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迎林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迎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迎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20元,减半收取2610元,由原告顾迎林承担。审判员 金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许光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