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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执4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华市开发区中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柏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市开发区中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柏建,唐秀群,庹国华,赵杭,浙江基业贸易有限公司,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正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市思伊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宏伟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俞洪卫,邵燕芳,俞奕冰,陆基灯,伊梅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4440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开发区中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街697号。法定代表人黄晓峰。被执行人柏建,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唐秀群,女,1987年1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庹国华,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赵杭,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浙江基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八一南街333号。法定代表人程睿。被执行人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333号。法定代表人陆基洪。被执行人正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后街28号。法定代表人邵燕芳。被执行人金华市思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龙潭路589号,现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环城东路1777号宁远大厦10-12层。法定代表人赵杭。被执行人浙江宏伟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龙潭路589号。法定代表人邵威。被执行人俞洪卫,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富阳市。被执行人邵燕芳,女,1966年1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俞奕冰,女,1991年5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陆基灯,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伊梅仙,女,1972年12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开发区中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柏建、唐秀群、庹国华、赵杭、浙江基业贸易有限公司、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正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市思伊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宏伟磁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俞洪卫、邵燕芳、俞奕冰、陆基灯、伊梅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浙0702民初58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进行执行查控,无相应财产登记信息或被另案查封或处置。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02执444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应 峰执 行 员  蒋阳平执 行 员  刘 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周慧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