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02执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朱谦与拓万国、张生芳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谦,拓万国,张生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502执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谦,男,生于1976年10月6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拓万国,男,生于1984年7月21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张生芳,女,生于1989年4月16日,汉族,甘肃省白银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中卫市沙坡头区。申请执行人朱谦与被执行人拓万国、张生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宁0502民初14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11000元,利息1980元,案件受理费109元,执行费96元,共计1318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受偿13089元,执行费96元未缴纳。现查明被执行人张生芳、拓万国在外务工长期不在家。经查询各金融机构,被执行人拓万国、张生芳在银行无存款,在中卫市车辆管理所、中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卫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拓万国、张生芳无车辆、工商、房屋登记信息。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受执行期限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二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建平审判员 蒲茜淞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