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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1执异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蒋某某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某,龚某某,黄某某,李某某,郴州市中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1执异28号申请执行人蒋某某,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龚某某,女,1975年9月1日出生,瑶族。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郴州市中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蒋某某与龚某某、黄某某、李某某、郴州市中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纠纷案件中,申请人蒋某某在提出异议后又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在本案审查前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蒋某某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付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郭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