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7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覃志四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志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227刑初51号公诉机关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志四,男,1988年9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壮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住大化瑶族自治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10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7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辩护人杨炳权,马山县古零镇杨圩初中退休教师,系被告人的亲友。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1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志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建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志四及其辩护人杨炳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3日16时许,被告人覃志四驾驶桂A×××××号重型自卸货车搭载其岳父韦某行至S208省道巴马县境内90KM+150M处路段时(下坡路段),发生交通事故,碰撞道路左侧多间民房,造成乘车人韦某当场死亡等。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志四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覃志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杨炳权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害人是覃志四的岳父,覃志四已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也取得了谅解,希望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3日16时许,被告人覃志四驾驶桂A×××××号重型自卸货车搭载其岳父韦某由大化县羌圩乡沿S208省道往巴马县方向行使,当日16时35分许,行至S208省道巴马县境内90KM+150M处路段时(下坡路段),因车辆刹车失灵,加上爆胎致使车辆方向失控,导致车辆发生侧翻后往前滑行,车辆在滑行过程中碰撞道路左侧多间民房,造成乘车人韦某当场死亡,覃志四受伤,桂A×××××重型货车、路边多间民房、停放在路边的一辆二轮摩托车不同程度损坏及路边小卖部货物等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覃志四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已代覃志四赔偿死亡保险费、医疗费、房子损失保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9680.68元人民币,覃志四取得死者韦某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酒精定性定量检测、道路交通事故受理通知书、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交通道路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价格评估报告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机动车查询结果信息、保险单、扣押物品清单、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死亡证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证人黄某1、黄某2、黎某的证言,谅解书,被告人覃志四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覃志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志四犯交通肇事罪成立。覃志四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意见中的合理部分予以采纳。被告人覃志四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悔罪态度诚恳,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覃志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甘克岁代理审判员 陈 斌人民陪审员 黄中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姚泳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