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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3执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徐红雷、舟山港运速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红雷,舟山港运速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2064号申请执行人徐红雷,男,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舟山港运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新园路31号。法定代表人:付永超。申请执行人徐红雷与被执行人舟山港运速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6)浙0903民初2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红雷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舟山港运速递有限公司退还申请执行人徐红雷承包费26000元;并由被执行人舟山港运速递有限公司退还申请执行人徐红雷更新巴枪费用17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无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6月16日,本院作出执行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2017年7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3执206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乐羽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