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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执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何接林与梁永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接林,梁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0139号申请执行人何接林,男,汉族,1968年8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执行人梁永平,男,汉族,1983年12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本院在执行何接林与梁永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十堰中民一终字第000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可审判员 朱新祥审判员 刘曙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