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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执1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苑某某与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苑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1168号申请执行人苑某某,男,1970年12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79年10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苑某某与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郭某某名下有车牌号为豫G2XX**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郭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豫G2XX**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两年。三、车辆在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郭某某负责保管,不得损毁、变卖、隐藏,不得办理车辆过户、抵押、担保等手续,车辆在被执行人保管期间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判员  曹振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沈要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