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4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4704秦洋与韦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洋,韦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4704号原告:秦洋,男,1997年8月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韦胜,男,1994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原告秦洋与被告韦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秦洋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卫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顾文俊 百度搜索“”